(上接7月24日第一版) 第四十一條 國家培育和規范水權市場,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健全水權交易系統,引導開展集中交易,完善水權交易規則,并逐步將水權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四十二條 對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水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未完待續) |
(上接7月24日第一版) 第四十一條 國家培育和規范水權市場,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健全水權交易系統,引導開展集中交易,完善水權交易規則,并逐步將水權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四十二條 對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水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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