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英雄烈士的保護范圍有哪些? 答:(一)重點保護近代以來的英雄烈士。根據憲法的原則和精神、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和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本法規定英雄烈士的保護范圍包括,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斗、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二)重點保護已去世的英雄烈士。本法保護的英雄烈士是已經犧牲或者去世的,不包括在世的英雄。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用“畢生奮斗、英勇獻身”對“英雄烈士”予以限定,明確英雄烈士的功勛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本法規定實行英雄烈士褒揚紀念、撫恤優待、名譽榮譽等特別保護制度。現實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體與本法規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脈相承的,對他們的褒獎、人格等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法。本法規定的英雄烈士,與憲法精神和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一致的。
問:國家保護英雄烈士的制度有哪些? 答:第一,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和《烈士褒揚條例》相銜接,規定了國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組織開展紀念活動;安葬英雄烈士時,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送迎、安葬儀式;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英雄烈士在國外安葬的,應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祭掃活動;引導公民通過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形式參與紀念活動等。第二,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規定了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認識和記述歷史;加強對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鼓勵和支持革命老區發揮當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工作;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跡為題材、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新聞媒體負有廣泛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義務。第三,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本法規定,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有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職責;網絡運營者發現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網絡信息時,負有及時處置的義務;建立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對實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行為的,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第四,與《烈士褒揚條例》相銜接,規定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撫恤優待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逐步提高;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關心英雄烈士遺屬的生活情況,每年定期走訪慰問英雄烈士遺屬等。
問:保護英雄烈士的社會責任有哪些? 答: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一個國家和民族前行道路上的明燈,英雄烈士受到人民的尊崇,侵害英雄烈士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對英雄烈士的保護,每個人都責無旁貸。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這一規定旨在全社會大力營造尊崇英烈的濃厚氛圍和良好風尚,引導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在全社會培育和弘揚英雄精神,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使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和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 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