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吳某在本市一家公司從事行政工作,按照該公司的要求,今年國慶期間長假,他有兩天在崗值班。吳某想咨詢如下問題:目前相關法規對“值班”與“加班”是如何界定的?如果他可以舉證,以證明他的情況仍然屬于“加班”,那么在今年國慶長假期間,他的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點評 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凡認為: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值班包括下列情形:(1)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根據規定,值班期間,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但要求支付加班費于法無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15年國慶節放假安排為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而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 例如員工的工資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北京目前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1560元計算,勞動者國慶節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當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資為1720÷21.75×300%=237元。而4日~7日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資為:1720÷21.75×200%=1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