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iPhone手機沒用多久就出現了異常,消費者還發現該手機殼背面的IMEI編碼與手機設置內的IMEI編碼不一致,為此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商家銷售構成欺詐,判令商家按照手機原價對消費者予以三倍的賠償。 2015年6月19日,彭某在甌海一手機店以4720元購買了一臺店主聲稱為原裝正品行貨的蘋果iPhone 6手機。但在使用過程中,手機出現了異常,同時彭某還發現該手機殼背面的IMEI編碼與手機設置內的IMEI編碼不一致。彭某在拿該手機去蘋果售后維修中心維修時,被告知“非授權改裝,設備IMEI號與機身IMEI號不符,不符服務條件”,遂向工商部門投訴,但雙方未能調解成功,只好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手機“退一賠三”,并索要5000元的誤工費。 在庭審中,雙方圍繞該蘋果手機是否為原裝正品、商家是否構成欺詐并適用“退一賠三”、誤工費5000元是否合理三個爭議焦點展開爭論。 彭某認為,正品行貨蘋果手機應該是三碼合一的,即手機殼背面IMEI編碼、手機設置內IMEI編碼、手機保修卡上IMEI編碼三個編碼是一致的。而手機店主作為銷售手機的專業人士,應該很清楚涉案手機并非正品行貨卻故意出售給彭某,其行為存在故意隱瞞并構成欺詐,應當按照“退一賠三”退還購機款并賠償損失和誤工費。 手機店店主李某則稱,彭某當天來店購買手機時,手機是當著彭某的面當場拆封并激活的,而且自己從事銷售手機行業10余年,碰到手機三碼不一致還是頭一次,自己也不清楚緣由,并非故意隱瞞,不構成欺詐消費者,不同意三倍賠償損失和誤工費。同時,他承認手機確實存在瑕疵,愿意給予退款或換機。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彭某的訴求,判令李某退還購機款4720元,并按照購機款3倍的標準賠償彭某14160元,彭某則向李某退還該涉案手機;法院同時駁回了彭某要求賠償誤工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新手機三碼不一屬銷售欺詐 法院對此案審理認為,彭某與手機店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手機店店主李某依約應當向彭某提供符合三包規定的全新原封行貨蘋果iPhone6手機一臺,而實際交付的手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與手機殼上的不一致,并且沒有提供合理證據消除該疑問,由此可以認定手機店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據此,法院對彭某要求李某退還購機款并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而對于彭某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 經辦該案件的鄭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新手機時,應檢查包裝,還可通過在手機的撥號界面點擊“*#06#”來核對手機串號,并保管好購機發票等有效證明,以便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