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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貪官“不敢收” 還要讓行賄人“不敢送” ——中國擬修改刑法“全環節”懲治腐敗
新華網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方列、楊維漢、徐硙)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對行賄犯罪加大了處罰力度,新增了行賄犯罪條款,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法學專家認為,此次對刑法中腐敗犯罪相關條款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懲治腐敗的相關法律規定,將腐敗犯罪的“全環節”納入懲治范圍,體現了國家打擊腐敗犯罪的決心。 擬增加“財產刑”讓行賄人“吐出”不當獲利 行賄人通過賄賂官員獲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處賄賂案件過程中,由于立法缺失,很難對行賄人進行經濟處罰,使其“吐出”不當獲利。 浙江溫州市一位檢察官說:“行賄、受賄犯罪的最終目的,很多情況下是為了金錢。以前我們在查處腐敗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忽視了對行賄人通過賄賂非法獲取的經濟利益進行查處。最終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不好。因為受賄者判刑了,可獲益更大的行賄人卻仍然賺到了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條款中,多處增加了處以罰金的內容。而此前在刑法對行賄人的處罰條款中,都沒有涉及罰金。 “通過完善對腐敗犯罪財產刑的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曲新久認為,因為行賄、受賄大多是財產性犯罪,以前沒有設置罰金不夠合理,所以這次修法,在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多個罪名中都添加了罰金刑。如果能夠通過財產刑這一法律手段加大對行賄人的懲治力度,無疑將大大增加行賄犯罪的法律成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