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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雪在瀏覽微信朋友圈時,被一則“減肥咖啡”的廣告所吸引,隨后向發布該廣告的王某某購買了價值1960元的減肥產品。然而,當小雪收到產品后,卻發現該產品外包裝上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不適宜人群等重要信息。小雪認為該產品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遂將王某某起訴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貨款1960元并支付10倍賠償。 【釋法】本案中,王某某銷售的減肥產品未標明法定的標簽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來源:《云南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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